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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九批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6-10-22
信息编号:66949
所属类别:行业新闻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九批5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案

新乐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案

某建工有限公司擅自将河滨路海底世界对面两根路灯灯杆移走,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定。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施工安全隐患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旭泰宸园工程施工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现场车库顶板支撑架体使用轮扣架体,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案

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天著·玖璋台5#-8#楼项目中,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擅自开展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机械噪声扰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8月6日,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城区上城一品项目施工时,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司涛  陈鹏)